为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常规管理,体现考核成绩的公正性、客观性,我校拟逐步对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根据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兼顾操作的可行性,本着“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巩固提高”的原则,决定先在部分课程考核中试行教考分离。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教考分离的工作流程
教考分离科目由系(部)初定,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确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后工作流程如下:
公布教考分离科目;
统一制卷(含标准答案);
统一时间考试;
分题流水作业阅卷评分(在试卷密封状况下);
复核、合分(在试卷密封状况下);
总结提高。
二、具体要求
1.实施教考分离,目的在于强化教学大纲的核心地位,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建立诚信、公平原则,拓展教学管理理念;激励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共同研讨解决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办法,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实现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理念。系(部)应予以充分重视,并认真贯彻实施。
2.我校所有开设课程,不分考查课和考试课、理论课和实验课、课程任课教师的多少,均在教考分离遴选范围内。
3.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各系(部)提出,对教学内容、时间、要求及考核形式作出统一规定,并形成书面方案,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确定;教务处对上报课程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审核确定,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4.系(部)上报的教考分离课程首先应是能反映本专业的特色和水平,或为教改课程、重点课程等。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上报课程范围。系(部)注意不得随意上报。
5.每学期开课前,由各系(部)负责组织任课教师一起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明确教学目的、要求;教学进程中,任课教师要通过互相听课、专题讨论、与学生座谈等形式,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考试后要认真分析总结。
6.为体现职业教育办学特色,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避免应试教育,教考分离应根据课程特点,原则上采取口试、笔试与实践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课程性质不适合实践技能考核的,则以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笔试可分为闭卷式和开卷式,闭卷式笔试命题中理论联系实际性试题分数应不少于总分的一半;开卷式笔试命题应全部为理论联系实际性应用性试题。具体考试办法,在系部上报的基础上,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最终研究确定。
7.为保证教考分离公正性,命题主要由教务处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各科任课教师出题,然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卷。教务处确定教考分离课程由本校教师命题的,命题教师应做好统一命题前的准备工作:①明确命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明确考试的目的和类型、命题的基本要求和特点,如何控制及格线、试题覆盖面及主观题与客观题的比例、难易程度;②明确命题的具体要求,包括所要编写的试题覆盖的章节,各章节试题所占的比例、整份试卷的总题量;③可以考虑编写考试大纲及说明,(或考试范围、命题思想、试题形式)并发给学生。
8.制定试题时,总体上要把握是否全面反映教学内容的信度、效度和难度;是否讲究层次,有难度、梯度,有助于评分时拉开差距;是否有利于促进学生智能的提高,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具体地说,要逐道题目审核,进行修改、调整、筛选,注意试题及答案的科学、合理,用词准确。同时,预计难度,掌握好答题时间。制定的试卷标准答案,每题分数应细化到各个答题要点,以便评分和减少评分随意性、主观性。
9.评卷前,由系(部)合理组织阅卷教师并确定地点统一阅卷,阅卷老师不得将试卷带到他处评阅。评卷时,可先抽部分考卷试评,再结合考试的实际情况,讨论有关细则;阅卷评分统一采用分题流水作业法,坚持客观公正,给分准确,宽严适当,前后一致的评分原则;复核试卷及合分由系(部)负责,系(部)要认真细致审查,及时、正确处理发现的差错。试卷评阅完毕后,教考分离成绩汇总表经全体阅卷教师签字后,由系(部)交教务处。
10.制卷、考试时间安排、监考等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为确保教考分离和教学的效果,某些考核(如技能考核)可根据需要在学期中进行。课程一经被确立为教考分离科目后,教务处将提前公布。考试成绩公布后,教务处应及时组织考卷分析,评价担任课程教学的各教师的教学情况,分析教学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形成相应的结论,并制定改进措施。
1.教考分离考试结束后,学校根据教师所授课学生的平均分高低确定获奖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并与教师的评优、职称评定、岗级确认等挂钩,让教考分离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获奖比例为本课程参与教考分离教师的30%。
2.教考分离课程只有一名教师参与的,该教师获奖情况根据全校获同一奖次的所有参考课程的平均分情况确定。该教师所授课学生的平均分大于或等于全校一等奖的所有参考课程的平均分,则评为一等奖,以此类推。
3.参与教考分离的教师,其授课学生的平均分低于60分的,不能参与评奖。
4.参与教考分离教师不按学校规定事项命题、评卷等,按相应教学事故规定处理。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校教考分离考评委员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