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使学生获得基本工艺操作训练,获得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向广大优秀知识分子和工人群众学习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实习工作,特制定学生实习管理规范。
各系(部)的实习工作由系(部)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各系必须对实习工作予以足够重视。实习的性质、次数、时间与要求,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各系(部)在每学期末根据教学计划确定下一学期各班级的实习计划。校内实习场所要协调安排,避免与实验、设计等冲突,校外实习场所的选择,应以专业对口、相对稳定、有利于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为原则。校内、校外实习都应列入教学进程表。
各次实习的内容应该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实习大纲中具体体现。实习大纲由各系(部)组织有关教研室制定,经系主任批准,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无实习大纲者不得进行实习。实习大纲一般包括:
在实习基地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从实习现场生产实际出发,根据有关课程的教学要求,由相关教研室或实验室编写实习教材,鼓励制作实习电教片。
实习计划落实后,必须充分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是:
1、教研室落实本教研室承担的指导实习任务,确定送岗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校外实习每班应配2-4名指导教师。
2、实习前,各系、部必须向实习师生作实习动员,宣布实习组织和实习纪律。
3、对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进程表指定的日期,提前一个月到接受实习单位具体落实实习计划,与实习单位有关负责人共同商定实习方案。内容包括:
(1)实习内容及要求:(2)实习地点、岗位;(3)安全生产报告、技术报告、政治思想教育报告;(4)需要参观的单位和内容;(5)各项实习活动的课题、程序及时间分配。
4、各教研室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发给学生,检查学生的实习教材、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及有关参考资料的准备情况,说明在实习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指导老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并重,关心学生的思想、身体、生活情况,加强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热爱劳动的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
2、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现场(每天至少一次)指导学生,认真填写实习巡视登记表,实习结束一周内交至教务处。
3、实习学生要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完成实习作业,写出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及时予以指导、检查和批阅,严格考勤。
4、实习师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实习纪律,不准到循环水库、池塘游泳,不准喝酒,不准夜不归宿,不准占用实习时间游山玩水。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及时进行教育,令其改正。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必须立即停止实习,令其回校听后处理。实习生要每天打扫卫生,要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不准在实习场所打闹、大生喧哗。
5、指导教师应将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汇报。凡因安排不当、实习师生违纪等原因造成实习中断,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按教学事故处理。
1、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参加实习,一般不得免修或请事假。
2、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载。其中实习点指导师傅占40%、实习指导教师占30%、实习报告占30%,实习总评成绩由各教研室报教务处,并输入教学管理系统。
3、凡未经批准,实习缺勤时间达2天以上,或因违纪而停止实习者,其实习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实习的费用自理。
4、因病(须持有校医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缺勤时间累计达本次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其实习成绩不计,须重修。重修实习的费用自理。
5、因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实习者,须事先向系、校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实习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1、实习带队老师负责做出实习总结,分别交系和教务处。
2、走访实习单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妥善安排好离开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
3、组织学生集体返校(就地寒假、暑假除外),不得分散行动。擅自离队者,出现意外后果自负。
4、返校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系(部)领导汇报,认真批改实习报告,系教研室按规定将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归档,并及时将实习成绩记载表交教务处。
详见“开云网页版毕业实习管理办法”(教务处2004/11/23)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提高全面素质的必经阶段,也是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延伸。通过毕业实习,强化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验教学质量。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学习的目的在于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毕业实习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效毕业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系(部)具体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毕业实习的规划、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和管理;为各系(部)分别建立实习经费收、支帐册;
(四)协调各系(部)与实习基地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五条 系(部)负责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大纲;组织制订当年毕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地点的安排;实习内容;实习的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毕业实习前,要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发给学生;
(二)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选择实习地点,学生的分组和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五)组织实习的考核和交流,负责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
(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系(部)及实习单位汇报;
(五)组织学生做好毕业实习总结报告、专题总结和小组鉴定,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并写出书面评语;
(六)毕业实习结束后,负责实习工作的总结,书面向系(部)报告。
第七条 毕业实习的时间:中专安排在第六学期,高职安排在第十学期。
第八条 毕业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实习:由系(部)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
(二)委托实习:在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情况下,可委托实习单位全面指导,但应派教师巡回指导,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技术指导;
(三)回当地有关单位进行实习:各系(部)可根据专业性质制定措施,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点,以加强实习的针对性。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和实习教学秩序。
第十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者,须事先征得系(部)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实习安全,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按时缴毕业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不参加毕业实习的时间超过毕业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完成后,必须填写毕业实习鉴定表,实习鉴定包含自我鉴定和实习单位鉴定,是对自己毕业实习工作的一个综合评价,实习单位鉴定必须有实习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必须完成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毕业实习的工种或岗位;在毕业实习中从事了哪些方面的具体工作;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认识或掌握的程度,有何感想;通过毕业实习,对本专业的认识和了解;通过毕业实习,对本专业的专业知识、课堂结构有什么建议和想法。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考查采用等级制,设五等,分别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在毕业实习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