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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0-03-25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依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社团会员应是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

第三条 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内容积极健康,有利于提高觉悟,陶冶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第五条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部门和指导部门

第六条 校团委是所有学生社团的总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学生社团的总体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生会及学生分会下设社团部,具体履行学校和各系部对社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对外代表全体社团,对内代表社团全体会员利益;

2.负责社团的整体对外宣传;

3.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预审和申报;

4.在每学期初完成所有社团的注册和个别社团的注销工作;

5.对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社团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6.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7.每学期对社团的运行状况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有向上级管理部门建议成立或解散学生社团的职能;

8.监督各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情况,组织社团换届工作,召开各社团全员大会,有任命及罢免社团负责人建议权;

9.负责社团的表彰处分及其他事宜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社团的所属管理部门及指导教师

所属管理部门及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进行指导。所属管理部门应是校(系、处室)党政部门、教学或科研部门;指导教师应是我校正式教职工。管理部门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各社团直接向所属社团部及所属管理部门负责,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每学期初向所属管理部门申请到校团委进行学期注册;

2.每学期末向所属管理部门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材料;

3.举行社团活动要提前向所属管理部门申报,活动后要提交相应总结材料;

4.社团会长换届由社团向所属社团部申请,再由社团部向所属管理部门申报,获得审查批准后将新会长名单交校、系部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5.积极配合所属管理部门对社团的工作审查,不隐瞒和篡改真相。

第九条 社团的顾问

1.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

2.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若需经费开支需校团委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才可正式聘请。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和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属管理部门申请筹备。

第十一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20名,不超过50人;

2.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3.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

4.社团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开云网页版学生……”字样,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十二条 社团发起人向所属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管理部门应在一周内对成立社团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三条 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须向校团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社团的管理部门及指导教师意见;

3.社团的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4.社团的章程草案;

5.社团发展前景;

6.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的名称;

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自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会长,大会应邀请管理部门负责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大会通过后向校团委申请正式登记注册,填写《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组织成立申请表》,校团委发给社团《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

第十六条 未被批准的,由所属管理部门负责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社团的注册

1.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期均要向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一次;

2.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到校团委进行注册。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名册,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新学期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社团的会长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会长的产生

社团每年进行一次会长的选举,社团会长原则上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产生,并应在所属管理部门填写会长档案进行备案。

社团会长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2.参加本社团成为会员,并经常参加社团活动超过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3.会长原则上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二年级);

4.担任会长的学生必须征得其班主任的同意,并填写会长档案进行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会长: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3.前一学年内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4.正在担任其他社团会长者;

5.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九条 社团会长的责任

1.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3.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的权益;

4.维护社团会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社团会员的人身安全;

5.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6.对社团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对于未履行会长职责者,管理部门将视其情况罢免其会长职务。

第五章 社团的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凡开云网页版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一人同时最多参加的社团数量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一条 社团拥有会员入会申请的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初,按社团要求到所属社团进行会员登记,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社团干部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监督社团干部工作的权力,对于社团活动可以提出置疑,社团干部必须进行相应解释。

第二十六条 会员对于社团的不正常行为和有置疑的活动,可以直接向所属管理部门或校团委投诉。

第六章 社团的活动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符合《开云网页版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者,建议党政部门给予社团主要责任人行政或党团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须列入学期工作计划,并在所属管理部门和校团委备案。每学期各社团开展各类有影响力活动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活动负责人要统筹安排,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大型、涉外活动的举行须在活动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活动申请递交所属管理部门,经审查后填写《学生社团大型涉外活动及活动费用申请表》上报至校团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凡属下列活动之一的须上报至校团委审批:

1.以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或组织活动;

2.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3.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4.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举办上述活动须向校团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活动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的组织负责人及所属管理部门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活动开展前,要进行广泛地发动宣传,吸引广大会员积极参与;活动结束要有活动成果展出或活动剪影板报。

第三十二条 每次活动结束后,各社团要详细填写《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认真总结活动效果及经验教训,指导以后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组织有利于学校声誉及社会影响力的离校外出社团活动,按参加人数给予生活补助,市内不高于10元/每人,市外不高于15元/每人;各系部所属社团活动按照系部在校学生总人数(不包括毕业实习学生)给予补助,每个学期补助总额不超过1元/每人。每学期活动补助次数均不超过3次。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会员收取活动经费,不得私自进行其他形式的集资等活动;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开云网页版学生手册》的有关条款。

第七章 社团的标志、张贴物、出版刊物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开云网页版、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制定的布告栏上;

2.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名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指由本社团学生担任记者、撰改人、编辑、发行及主编等职务的,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临时准印刊号的公开或内部发刊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纸、期刊;

2.社团出版物应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对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方式;

3.经管理部门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4.社团刊物电子版本需经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令,交指定的网络维护机构统一发布;

5.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文责;

6.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交校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报或申请后未经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

7.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报请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8.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八章 社团的变更和解散

第三十八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应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各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第四十条 社团自行解散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并报校团委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四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管理部门将对其予以解散,并报校团委备案:

1.会员长期不足20人者;

2.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3.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4.社团脱离社团部管理;

5.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九章 社团的评优表彰

第四十二条 校团委每学期初开展社团的评比表彰工作,并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

第四十三条 优秀学生社团

1.参评对象:在册学生社团,包括校级社团和系部级社团,社团成立6个月以上。

2.参评条件:以服务同学为出发点,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整体利益,接受上级组织指导,章程完备,活动组织得力、富于特色,有较强的影响力,为促进广大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社团。

(1)组织建设。社团成立符合社团管理规定,按照要求按时进行注册,会员纳新符合规定程序;社团有完善规范的人事、活动管理制度及档案,重要资料及时上交管理部门保存;社团章程符合《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工作决策及时有效;认真完成上级组织交予的任务,配合学校和系部工作,社团负责人按时参加社团部组织的会议。

(2)活动开展。社团能够按规定提交活动申请和活动总结,社团活动资料丰富、充实、美观、质量较高,社团活动相关手续齐备;能定期举办面向社团会员,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使学生身心受益的活动,社团活动丰富多彩;社团活动有特色,具有开创性,注重培养会员的相关素质和能力,受到有关媒体报道。

(3)活动宣传。举办活动能及时形成新闻稿件,向社团管理部门投稿;社团活动的宣传板和宣传海报美观、大方、有新意、体现社团特色;对重大活动或统一安排的各项工作能够积极配合宣传;社团的各项宣传活动无任何违反《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优秀社团干部

1.参评对象:在册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包括各校级、系部级学生社团干部(不包括学生会干部)。

2.参评条件: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社团工作,工作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为社团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排名在班级前50%,学期内未有违反学校及社团组织规定,在各方面均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社团干部。

第四十五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1、参评对象:在册学生社团成员。

2、参评条件: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参与社团各项活动,主动认真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学习认真,学期度内未有违反学校及社团组织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违纪情况的社团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2.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者;

3.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4.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者;

5.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6.严重侵犯会员利益者;

7.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8.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由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开云网页版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团管理部门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解散;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3.社团违纪时,视情节学校将追究其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管理部门收缴其《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解散的社团,由管理部门封存其《开云网页版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