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广大学生中树立优秀典型,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江苏省分别制定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文件,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根据以上这些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更规范科学的实施奖、助工作,特制定以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及江苏联合职业技术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在校高职五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3、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未参加过任何非法组织;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通报批评及以上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校园不文明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能力、社会实践、技能大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两学期的学习成绩在班级前10%、无不及格门次,德育学分达到80分以上,综合排名在班级前10%。
4、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获奖等级、获奖次数、担任学生干部
等综合情况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院推荐。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及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在校高职五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未参加过任何非法组织;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校园不文明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努力、社会实践、技能大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两学
期的学习成绩在班级前20%,无不及格门次,德育学分达到70分以上,综合排名在班级前2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下,被界定为特困生、贫困生的学生优先推荐,然后再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获奖等级、获奖次数、担任学生干部等综合情况推荐。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及江苏联合院职业技术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高职四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级高职学生已在校外顶岗实习,实习单位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除特别困难学生外,一般不再享受)。
2、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三挡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3、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未参加过任何非法组织;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校园不文明行为;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两学期的学习无不及格门次,德育学分达到70分以上,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两学期综合排名均在本班级前50%。申请二等或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两学期综合排名均在本班级前8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4、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下,被界定为特困生、贫困生的学生优先推荐,然后再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获奖等级、获奖次数、担任学生干部等综合情况推荐。
四、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要求
1、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行为等,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评选资格。
2、学校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3、各系部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申报工作,必须在学校资助办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报送名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名额。
4、各班级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评比小组,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班级国家助学金学金评比工作。班级评比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评比小组总人数为奇数。评比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教室公示报系部备案。
5、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资助办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根据各系部的学生数量、管理质量和生源结构等实际因素确定本年度名额分配,并下达各系部通知学生申报。
6、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7、各系部、班级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校资助办。
8、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审定,并在全校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检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对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资助资金后,要及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学生欠交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则所获国家助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
10、若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规定的,收回助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