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高校职称评审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3-13 点击数: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高校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苏教人〔2008〕16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

2008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和我厅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08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工作

岗位设置是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基础性工作,各高校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考虑到与即将实施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接轨,2008年各高校要从紧安排高级职务岗位使用计划。

二、准确掌握评审政策,积极探索评审推荐办法

2008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仍按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执行。各高校在推荐评审时,要着重考察申报人员的教学能力和教学科研业绩,高职高专教师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在产学研结合方面取得较突出的实绩;对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的人员,要着重考察其管理工作实绩。开展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高校,要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和学科发展需要,科学制定聘任条件,原则上不低于苏职称〔2003〕2号规定的任职条件。

各高校在推荐评审中要积极探索新的评价方式和评审办法,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教学业绩考核,强化面试答辩环节,有条件的高校可对申报人员论文论著代表作采取匿名鉴定,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推荐评审质量。

三、继续开展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试点,进一步下放评审权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在南京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开展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高校,积极稳妥地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落实学校聘用自主权。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申请工作的通知》(苏教人函〔2005〕23号)规定,继续向符合条件的高校授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向符合条件的高职高专院校授予讲师评审权。我厅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学校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向高校授予学科评议权和评审权。

四、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一)高校教师、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江苏省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准备。

(二)市属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册和评审表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教育局统一报送;省有关厅局所属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申报材料,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统一报送;江苏教育学院分院申报材料,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教育学院统一报送。

(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教师及教师外其他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直接送省教育厅。

(四)部省属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暂按省相关系列主管部门去年的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今年要求有所调整的,再补充有关材料。

(五)部省属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江苏省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六)请各单位于2008年5月6—9日将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送至省教育厅2008室(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电话:025-83335539)。

(七)评审费交纳事宜

1.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教育厅,帐号:033321136040003294)。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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